宋玉章
2007年1月1日我国施行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并未单独作为会计要素,而是体现于“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之中,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相同或不同。进一步认识我国赋予利得定义内含的本质特征,并以此为根基探讨目前对利得的会计处理之不足与改进。
我国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将利得定义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该定义与其他国家比较,存在差异或相近。英国《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将利得(Gains)定义为“除了所有者投资增加以外所有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利得定义为“利得是某一会计主体除来自营业收入或业主投资得到的款项以外,源于偶发性或边缘性交易,以及来自一切其他交易或事项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增加”;国际会计准则中收益要素包括收入和利得,将利得作为收益子要素,对利得的含义可描述为包括了符合收益但不属于收入的其他项目。上述定义相比,英国为广义的,美国为狭义的,国际为狭义的,我国对利得的定义也是狭义的,不包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单独定义为收入),与美国和国际的定义相近,与英国不同。
通过我国、他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利得赋予的含义比对分析,就我国“利得”定义,对其本质认识可以体现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