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宏
(福建师范大学,福州 350108)
2007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分类上缴利润。至此,1994年分税制以来长达13年的国有企业只纳税而不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历史宣告终结。2010年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1年起,进一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并上调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企红利上缴比例,调整后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最高可达15%。虽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完善,国企利润征缴的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征缴的红利比例日益提高,但如何实现国企红利的合理再分配、平衡国企红利用于自我发展和保障民生,仍然是学者讨论的焦点。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利润强劲增长,社会各界要求国企向民生分红的呼声日益高涨,解决国企红利流向民生领域的难题已成为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1.国企红利形成体制内循环。根据财政部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为769.54亿元,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兼并重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境外投资等。相比之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仅有0.21亿元用于教育,仅有0.51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有40亿元用于转移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