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博弈分析

2012-03-28 02:35马珊珊河北经贸大学2010级经济研究所河北石家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9期
关键词:局中人维权收益

□文/马珊珊(河北经贸大学2010 级经济研究所河北·石家庄)

一、研究背景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创造特权,从而促进人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控制权,企业也就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通过静态囚徒困境和动态完全信息博弈两种方法,研究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双方的博弈情况,以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状态。

二、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理论。博弈即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的选择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从而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这里主要对两种基本的具有代表性的博弈行为加以分析。

(一)厂商是否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假定1:模型的经济代理人限制为两类:有知识产权保护者和无知识产权保护者。博弈中每类企业的选择是确定的:不是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假定2:技术带来的收益为s,剽窃的损失为n,剽窃成功带来收益为m;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企业平均收益为r。

图1

假定3:有机会时企业都会剽窃,且都成功。

企业间竞争一般根据期望回报做出选择,假定第i和第j个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是随机出现的,它成为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是P,成为第二种类型的概率是(1-P)。通过和一系列企业竞争,第i个企业的表现就可以用所取得的平均回报衡量。两个企业的博弈分析如图1所示。(图1)

第i和第j个企业决策的可能结果列在支付矩阵中,第j个企业是一般性企业,在矩阵的上方,而第i个企业的选择是我们关心的,在简单情况下支付矩阵有四个单元,代表了第i个企业选择左边战略而其对手选择矩阵上面一栏的战略后的平均回报。

对第i个企业来说,对手行动的平均结果仅依赖三个因素:它选择的战略、对手的战略和技术来源方式。它的战略和对手的战略各自在支付矩阵的左边和上方列出,因为第i个企业是随机的,Aij=Aji。故以上支付矩阵也为对称支付矩阵。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根据效用理论,对第i个企业选择有:E(X1)-E(X2)=ps+(1-p)(s+m)-[p(sn)+(1-p)r]=m+(1-p)(s-n)+p(n-m)

如果E(X1)恒大于E(X2),则上式中恒有:m〉0,(1-p)(s-n)〉0,p(n-m)〉0。这里的n一般大于m,则n-m〉0,p(n-m)〉0,两式恒成立;而对于(1-p)(s-n)〉0,则一般情况要求,s〉n,符合在无知识产权的混乱环境中,技术无序扩散,企业的平均收益会减小。这是个类似经典的囚徒博弈模型,都选择有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纳什均衡,而且是占优策略均衡。因此,规范的市场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

(二)厂商的侵权与维权博弈策略。可建立一个侵权与维权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前提与假设:有两个局中人1和2,分别代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每次博弈由局中人2先采取行动,通过预测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可能性及成功率,预测侵权的期望收益,决定是否侵权。当局中人2放弃侵权时,不考虑局中人2自主独立开发的行为,并假设此时局中人2寻求合作。当不同策略导致的收益相同时,局中人会选择成本小的策略。

对于局中人1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f,作为沉没成本,不予考虑。对于当局中人1被局中人2侵权后,局中人1寻求与局中人2合作的行动,不予讨论。因为此时存在两种情况:局中人2同意合作导致双方进入合作谈判阶段,利益如何分割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当局中人2不同意合作时,则双方的博弈等同于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博弈。

局中人1被侵权而不维权的收益为M∈R,即局中人1不维权对自己的影响也可能是正面的。局中人1维权的收入为ω,指制止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市场份额及利润、许可费用等;维权的成本为y,包括直接的取证、诉讼、律师费用,也包括为此在时间、精力上的付出,维权的成功率为λ。局中人2侵权获得的收入为s,成本为Ci,包括实施侵权的成本r以及当局中人2侵权被起诉后发生应诉费用z,如律师费、举证费等;若败诉,则付出法定成本x,包括法定的赔偿金、罚款、被没收的财物等,此时Ci=Cia=r+z+x;胜诉,则无需付出法定成本x,此时Ci=Cib=r+z。

局中人2寻求合作时获得的收益为S,付出成本为Cc=R+Cs,其中R为局中人2付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Cs为局中人2采取获得授权行动的成本和由此丧失的机会成本,如自主研发的行为将由此可能消失或减弱。此时,局中人1的收益为R,成本为CR,指采取许可行动本身的成本及由此产生的许可风险,比如因许可而导致技术过快的普及而过时,丧失了自身技术上的优势等。(图2)

可用两种结果的期望收益来代替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展开得到简化的模型。(图3)

图3

图2 知识产权侵权与维权动态博弈

侵权的经济动因在于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由简化模型可知,(λx+z)为局中人2侵权而局中人1维权时的损失,因为s-r〉S-R是局中人2侵权的原始动因,所以若局中人2预期(λx+z)≤Cs,则局中人2仍会选择侵权。即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侵权成本时,侵权行为就可能发生。成本Ci越低,“收益”越高,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大。相应地,维权的经济动因在于维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当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时,维权行为就可能发生。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为λω,相对于不维权的行为,当λω-M〉y时,则局中人1会选择维权行为。维权成本越低,“收益”越多,权利人维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高。综上,得到该博弈模型的一个均衡解{侵权,维权:s-r-(λx+z)〉S-R-Cs,λω-M〉y}。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使其因预期侵权成本高昂、风险大而收敛自身行为。当侵权获得的利润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时,理性“经济人”就会置道德于不顾,铤而走险;同时,侵权者成本极低,维权者成本极高,就会使理性“经济人”就会放弃维权,客观上助纣为虐。

三、小结

由以上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分析结果得知,规范的市场和维权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静态博弈中,厂商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取决于市场是否规范,规范的市场使厂商保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才有动力继续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健全的市场和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分析得出,如果维权的成本远大于维权后的收益,那理性人的厂商则会选择放弃,就会没有厂商再去创新,都寻求抄袭,长期来看技术得不到创新,产业将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反之,如果维权后的收益大于维权的成本,则会保护知识产权方的利益,则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长远发展。

[1]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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