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岳
(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应注意区分产权交易中不同的“人”
高岳
(天津岳恒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常听到或提到“法人”这个词,但由于有的产权交易主体一方对“法人”和“自然人”这两个法律概念时常发生混淆,因此提供的交易文件往往发生错误,使得交易文件反复修改,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延误,甚至错过了交易机会。应从法律的角度对“法人”、“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进行区分,以帮助交易各方在提供交易文件环节上减少因概念不清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错误,保证产权交易顺利地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通过定义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首先法人是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只不过这个组织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法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法人可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的法人都有可能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成为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但在国有产权交易中最常见的交易主体是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通常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依法成立是前提,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