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反垄断法之比较

2012-04-01 20:57:37金河禄
东疆学刊 2012年4期

金河禄

早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就已开始“独占规制法”的立法进程,并在 1980年制定了“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但是,由于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系统改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并在 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因而,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相对滞后。2007年才制定反垄断法。所以,比较中韩两国反垄断法,必将为完善中国的竞争法制,特别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制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在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里,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是市场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中韩两国都把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为各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中韩两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日益凸显出反垄断法在确保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它目前已成为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立法目的的相同点

关于反垄断法,即独占规制法的立法目的,韩国的独占规制法规定:“为了防止事业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规制不当的共同行为和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促进公正自由的竞争,助长具有创意的企业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制定本法。”①韩国《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第一条。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则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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