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2012-04-01 22:03:46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4期

文 / 左玉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述评

文 / 左玉茹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很大改动,从原法六章六十一条变更为八章八十八条。从体例上来说,将“权利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两个章节,形成了“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逻辑结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体系的完善是该草案最值得推崇之处。在具体条文设置上,草案也较现行《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对很多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并采纳了目前较受肯定的观点,但同时,该草案的制定历时并不长,因此,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有些条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草案并未修改;有些条款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可能对将来的实践操作带来麻烦,比如,目前最受关注的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0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本文将对草案中较为重要的修改内容一一评述,以期抛砖引玉,引出更多对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更具建设性的意见。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内容

此次修改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的改动比较大,包括:将著作权区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增加录音制品原件及复制件的出租权、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删除原修改权增加仅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增加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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