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体系化

2012-04-01 22:03:46刘晓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4期

文 / 刘晓春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侵害著作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体系化

文 / 刘晓春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都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将其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而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则修改为第七章“权利的保护”,这也体现了与《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和《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协调。但是,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草案,都没有对因侵犯著作权而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这一主观因素是否应当属于构成要件,人们只能从单个零散的法条去推测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已经比较充分,立法者完全可以向着体系化的方向迈出这重要的一步。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现行《著作权法》和草案中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两个条款的区别在于第47条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第48条列举的行为由于可能涉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分类标准继续体现在草案的第73条和第74条中。此外,第53条规定了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证明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