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诗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从广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包括所有的以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金融交易活动,包括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FT(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和各种信用卡交易;从狭义上来讲,电子商务指的是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和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1]。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即征税观和不征税观。持不征税观的学者认为:第一,市场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尽少限制和干预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只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宜健康的环境即可,此种观点当前被许多国家所采纳,美国和欧盟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已经彰显。第二,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仍然处于幼稚期,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一部分来源于其自身的特性,另一部分则是来源于价格上的优势,对电子商务征税必然会减缓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如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传统的税收体系和当前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必然难以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复杂性、隐蔽性,征税建制成本极大。
虽然伴随经济全球化而产生的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与传统经济在生产、贸易方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但世界各国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法规制有其必要性。
电子商务近两年来迅猛发展,已呈现出全球性的明显特征,这一特征必将给我国的税收体制带来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