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炬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8)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政府项目在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业主代扣两项税款,既5%增值税V.A.T和5%所得税Withholding。这种有别于他国由付款人扣税的方法叫源头扣税。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税收,防止税款的流失,但对于经营者来说则是强制执行的,而且往往有失公允。比如所得税的代扣,并不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进行年终汇算清缴,而是只上缴不清算,或者不能取得扣税收据,不能抵减应纳税数。其结果可能有二:其一,相对于公司财务成果而言造成税款的多缴;其二,造成税款的提前入库。这两种结果对承包商都是不利的。前者是一种损失,后者影响经营者的资金运用,最少也会损失部分利息。按这种强制性的做法,如果税款代扣太多,几年以后有可能争取一个缓扣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我们应考虑的问题是:若干年以后时过境迁,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造成的损失很有可能无法挽回。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抛开“时过境迁”不谈,我们目前所承揽的项目确实利润颇丰,实际利润率达到或超过临界比率23.81%,那么争取几年后的缓扣税是有利的。如果项目实际利润率大大低于临界比率或仅仅是微利,则应考虑最大可能地合理避税。所以,如何使我们的经营活动适应尼国的实际,如何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我们每个经营环节都应深入研讨的课题。本文仅就当地税款计算和代扣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我们的经营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