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雁凌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学院文法系,江苏 常州 213001)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着一定的差距,自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再无相关动物保护立法出台。受教育理念的影响,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是否有害和对人类的“有用”价值上,在初中生物课本上我们就能看见对野鸭“肉味佳美,羽毛可以作被褥的填充材料,也可以用来制作各种工艺品”的描述,而缺少把地球看作所有生命的家园的平等意识。同时,随着网络时代媒体传播的力量,大量虐待动物的图片、视频连续曝光,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伤害动物,也显露出人性的丑恶,更严重影响了社会文明,损害了国家形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各类动物保护组织相继成立,建议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对动物福利保护进行宣传和立法,有利于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人休斯早在1976年时就提出了“动物福利”的概念,其最初的涵义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其英文为animal welfare,除了福利还有幸福、康乐的含义在其中。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动物福利”不仅禁止人类虐待动物,更加强调人与动物和谐共处,采取各种措施使动物能够快乐、健康、舒适地生活。保障卫生、环境、生理、心理、行为等五项福利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