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琴儿 蒋瑞波 浙江农林大学
随着信用证交易地区的改变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跟单信用证的条款规定日趋复杂,最直观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在信用证47A域的“Additional Conditions”(附加条款)部分出现了许多特殊条款。相比之下,日韩来证的相应内容比较简单,而非洲、中东、南亚、南美开来的信用证,以及欧美有关纺织服装、食品、机电等产品进口的信用证,特别是转开信用证,在附加条款部分往往出现名目繁多、事无巨细的单据化或非单据化条件。有些附加条款对UCP600某些条文的适用做出了更改或排除规定,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与受益人的制单、审单、交单有关;有些特殊条款虽然与制单、审单、交单无直接关联,但却有意无意地试图撼动信用证大厦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导致信用证交易风险增加,收汇安全性大大降低,最终影响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但受益人往往遗漏对信用证附加条款内容的仔细审核和透彻分析。2008年来,笔者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了近100份以标准信用证电文格式MT700开立的信用证实例,摘录其中的一些特殊附加条款并对其实质内涵加以分析。
按照UCP600第2条有关“相符交单”的定义“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一致的交单”。UCP600第14条是专门的审单标准规定。在信用证中,对该规定加以修改、补充或部分排除的附加条款最为常见,在审证过程中应密切注意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适用条款以及ISBP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