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文超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在当今世界,存在政党的国家占据绝对多数。作为国家运转润滑剂的政党,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进程。[1]94而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运行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因此,各国在制定宪法时,理应在制度安排上确立政党的法律地位与活动边界。考察西方宪法文本可以看出,西方政党入宪已经基本成熟,成为民主良性运转与政治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中国“政党”何时入宪?其路径选择与相关内容与西方有何差异?基于此,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以期把本论题研究引向深入。
早期政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的欧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则产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和美国,其历史尚不足200年。
在政党发展史的早期,人们往往将“政党”与“宗派”混为一谈,使得“政党”获得合法地位、取得认可的道路漫长而崎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对政党的敌视与否定。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在警告“党派精神”的恶劣影响时说:“政党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推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2]338杰斐逊也说过:“如果我不支持一个政党就不能上天堂,那么我宁愿根本不上天堂”。[3]1058在欧洲存在同样的情况,“孔多塞在对吉伦特党人的宪法计划提出建议的时候认为:‘法兰西共和国最基本的需要之一是不要政党。’”[4]26
在中国,“党”、“派”初现时含有贬义,“结党营私”、“群而不党”等词汇很好地说明了政党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