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译者责任”到“翻译伦理”——文学翻译标准再思考

2012-04-02 04:25:54陈连贵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语言文化研究

陈连贵

(常熟理工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

引 言

作为跨语言、跨文化交流的急先锋,文学翻译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积极寻求“规矩”,形成标准,以期为翻译实践和译作品读提供借鉴。虽然因历史、文化、语言自身等原因,文学翻译至今未能形成大一统的翻译标准,然而古今中外对翻译标准的深挖细掘却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翻译实践的发展,“文化的翻译转向”呼之欲出。制定标准实为明确主体责任,翻译亦不例外。翻译者应该对原作负责,还是对读者负责,抑或对某社会阶层负责?

一、中国翻译史的“译者责任”

(一)佛经翻译中的译者责任

佛经翻译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鸠摩罗什之前,因“诸出为秦言,便约不烦者,皆蒲陶酒之被水者也”。[1]261为了不让蒲陶(葡萄)酒被水,直译成为首选方法,有许多佛经文句从梵文原文逐字逐句译出,因梵汉两种语言有各自独特的语法结构,由此产生了许多诘屈聱牙的文体。到了鸠摩罗什,他“不严于务得本文,而在取原意”[1]262。僧祐《出三藏记集》卷一:“文过则伤艳,质甚则患野,野艳为弊,同失经体。故知名允之匠,难可世遇矣。”[1]265这说的便是鸠摩罗什在直译与文笔处理、避“野”让“艳”之间的权衡。到玄奘,可以说新的时代得以开辟,玄奘以其绝对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华言梵语的娴熟把握,创立前所未有的崭新译风。他设立规模宏大的佛经译场,讲究翻译的协作;他不赞同鸠摩罗什的删略梵文原文的做法,主张忠实翻译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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