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洪,余劲松*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重庆 40112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兴起,治理模式的趋同和存异逐步成为该领域的一个焦点。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全球化进程导致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以股东利益至上理念为核心的安格鲁-萨克斯 (Anglo-Saxon)模式极好地契合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与其他治理模式的竞争中胜出,从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标杆。甚至有学者指出,这种趋势的发展将导致公司法“历史的终结”[1]。尽管这些观点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如 Aguilera和 Jackson与Clarke指出,由于各国商业制度的差异性,公司治理趋同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国公司治理制度仍将保持分化的局面[2-3]。Joer等则认为基本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价值最大化已经取代其他治理模式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全球公司治理并不存在趋同现象[4]。但21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发展一体化的进展,以及在包括世界银行、OECD和ECGI(欧洲公司治理机构)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各国政府均着力采取措施改造或修缮本国的法律体系,使其朝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方向发展,并导致公司治理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趋同。
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模式归纳较多,如Franks和Mayer[5]提出的内部人和外部人治理体系、Coffee[6]提出的分散型和集中型股权结构治理体系以及Roderic等[7]提出的自由市场和共同治理模型等。从不同学者阐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区分的内涵和指向大同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