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部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思考——以武汉市江岸区为例

2012-04-02 05:29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江岸区委派会计法

喻 凯

(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湖北 430010)

推行会计委派制,是加强财务管理,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抓好基层街道及小规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又是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武汉市江岸区的实践,对基层部门推行会计委派制做一探讨和分析。

一、武汉市江岸区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探索

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实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先后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大规模改革,有效强化了预算管理、规范了财政资金的收支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每年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检查中,暴露出一些基层街道及10人以下的小规模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会计专业人员缺乏或兼职财务人员素质差、会计账目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突出问题,容易滋生腐败问题。鉴于此,从2007年开始,江岸区对辖区街道及10人以下小规模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了会计委派制。此次会计委派制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色:一是择优聘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使会计人员编制与单位、与财政部门相脱离;二是及时制定《委派会计工作职责》、《报账员保障工作职责》、《会计委派单位报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度,初步明确了委派单位、委派会计、报账员各自的职责;三是推行委派会计下户服务登记制度,将会计管理寓于服务之中。这种模式得到了委派单位的好评,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认真总结提炼,归纳出以下几点经验:

1.委派会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在人事关系、薪酬待遇上彻底相分离。长期以来,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都在所在单位,其切身利益与本单位密切相关,单位对会计人员有绝对的影响力,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失控等不良后果。通过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都不在被委派单位,从根本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附属关系,排除了各种干扰。通过实行统一的综合财政预算和奖金福利标准,平衡了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了各项支出管理。各单位的每一项开支都必须经过委派会计和核算中心的严格审核,不合理的开支不能报销,不合格的票据不能入账,有效杜绝了乱支滥用现象,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

2.强化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财务核算管理上的独立性。过去由于各单位的会计职能逐渐弱化,所以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多或少地掺进了本单位领导的主观意见,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汇总的会计资料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整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一方面,各基层单位会计人员受委派部门的委派,要对委派部门负责,所以能够准确、及时、真实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通过财务机构向委派部门汇报,使其及时准确把握全局,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被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的业务工作也进行监督,反馈委派会计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向委派会计主管部门提出委派会计考核建议,督促委派会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3.最大程度发挥委派会计人员效用。目前,区内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较少,没有专职会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会计委派,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一名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对多个街道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核算,不仅节省了人力资源和资金,也提高了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委派部门根据《会计法》可以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任务、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于在会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会计基础工作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要进行追究,对不称职的会计人员解聘或调离岗位,这种责任机制促进了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会计委派制还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规定,大范围推行还存在一定难度。会计委派制与一些法律如《企业法》、《公司法》存在不相一致,《会计法》对委派制没有相关规定,造成在推行中有些街道、部门领导对此项改革不积极。特别是委派会计进驻受派单位后,外部监督力度加大了,限制了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力,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私利的活动范围受到遏制,因此,一些受派单位领导对委派会计工作消极应付,从而导致会计委派制工作发展不均衡。目前对那些影响大、单位内部机构分工多、会计核算量大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

2.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的设定还不够科学,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江岸区在街道和小型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委派工作,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管理文件,规定了委派会计的职权,但是由于改革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面临权限界定难、执行难、监督难三大难点,在具体操作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盲区,没有建立一套规范、具体、系统的制度体系,影响了会计委派制改革的实施效果。

3.委派会计人员的各方面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影响了工作效率。目前委派会计人员素质还不是很高,普遍存在半路改行多,科班毕业少;简单记账多,精通财务核算少;手工记账多,懂会计电算化少。虽然对会计委派明确了职、权、利和义务,但有些人员受被委派单位人情因素影响,有时对违法乱纪开支等问题,不愿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落实规章制度打折扣。

4.委派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解决好,影响了委派会计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江岸区实行委派会计聘任制,委派会计全部从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人事关系由区人才市场与应聘者签订,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一方面,委派会计的工资水平与政府机关公务员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没有制定固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并且委派会计的住房、子女就业、医疗、入党提干以及退体后的人员管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无法明确保障,造成委派会计的后顾之忧没有真正解决好,影响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委派会计工作量比较大,工作压力也较大,造成一些委派会计思想不稳定、不安心工作、存在“骑马找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

三、完善建议

目前会计委派制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用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评价和看待目前会计委派制改革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这样既有助于提高对会计委派制本身的认识,又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完善与发展。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会计委派行为。一是要完善管理制度。在会计委派制改革探索阶段,急需进一步完善涉及财政主管部门、委派会计、被委派单位等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被委派单位尊重委派人员,接受监督,充分调动委派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保证委派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二是要加强会计委派制改革与《会计法》、会计制度的对接。在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中,要注意结合贯彻《会计法》和新的会计制度,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贯彻《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有关内容和方式,研究试行一系列完善会计委派的制度体系,使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成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新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运行程序。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加强会计委派工作,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遵照《预算法》、《会计法》赋予的财政部门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监督,加强会计委派制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等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会计委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进一步拓展、完善职权,强化委派会计监督管理职能。为使委派会计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必须赋予其相应职责和权限。一是在不影响被委派单位法人按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拓展、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应主要包括有: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为使委派会计正常履行职责,相应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应该有: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等等。此外,委派会计主管部门还应经常与被委派单位联系,及时向其宣传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以及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知法守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支持会计委派工作,让被委派单位真正认识到委派会计是来帮助被委派单位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为单位把好关、服好务。

3.进一步提升委派会计综合素质,建立和完善激励保障配套制度。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提升委派会计综合素质入手。当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完善委派会计的定期培训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建议会计主管机构每年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至少两期一周以上的脱产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最新政策规定进行学习,同时要强调学习职业道德、操守等规定,不断提高委派会计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工作机构。建议设立会计委派科级全额事业机构,明确制定“三定”方案,将会计委派机构和委派会计人员纳入正规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范畴,上级主管部门是本级财政部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本级预算,工作人员可以从其他部门进行调配,委派会计人员招聘任用可以参加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取。三是探索建立委派会计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建立与薪酬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遵纪守法等情况。会计主管机构每年对委派会计考核1-2次,对合格者继续留任,不合格者予以待岗、辞退等处理,对成绩突出者,进行级别、薪酬的绩效奖励。四是建立委派会计的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对委派者和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委派回避制;建议各单位的会计负责人每三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一般的会计人员也应视情况进行定期轮岗,最大程度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五是建立委派会计的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务必进行离任审计,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委派会计的工作情况。

〔1〕 张双平.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2〕 王领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J].会计师,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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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孟凡利.内部会计控制与全面预算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 魏凌君.推行会计委派制的设想[J].财会月刊,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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