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吕群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熟 215500)
论我国法律革命中的价值取向
夏吕群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熟 215500)
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律革命经历了沈家本修律、辛亥革命与临时约法、人民大革命与法律现代化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法律开始与世界先进法律接轨,是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第二阶段揭开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的新篇章;第三阶段构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阶段的法律革命创立了新的法律发展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
传统;现代;法律革命;人的生存状态
传统与现代不仅仅是在编年史、历事结构这一类外在意义上而言,还是就存在者“整体性的存在意义”、民族长期演进中所形成的稳定精神这一实质意义而言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海禁大开,西方法律文化如潮水般输入中国,中国的法律革命从此开始,直到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历经一百多年:第一阶段法律近代化,希望通过中华法系的自身改良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没有彻底根除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义关伦常”;第二阶段是资产阶级民主派领导制定的全盘西化的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三阶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诞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马克思指出,西方侵略者来到亚洲肩负着双重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