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玲
(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河南 焦作 454001)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李咏玲
(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河南 焦作 454001)
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重公法而轻私法,尤其是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具宣誓性而不具操作性,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因而,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对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是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证券民事责任;实体法;程序法
民事责任乃“现代民法生命之所在”,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其重点不在于规定多少民事权利,而在于制定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1]P255然而,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却是重公法而轻私法,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只具宣誓性而不具操作性,作为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的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的体现明显不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结构失衡。这种立法现状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难度,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证券立法的首要目的。为此,针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性质不同,其功能与效果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