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的法律性质及FOB卖方与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

2012-04-07 23:00:51周凯丽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2年8期

周凯丽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揭阳 522000)

FCR的法律性质及FOB卖方与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

周凯丽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揭阳 522000)

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律义务,FCR不同于提单但正被日益频繁地应用于海上运输实践,因此从法律上正确理解FCR的性质对实践中如何使用FCR具有重要意义。就法律性质而言,作为货物收据的FCR是承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但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基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多重身份,FCR下国际货运代理与FOB卖方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运输阶段表现为内陆运输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FCR;法律性质;FOB卖方;货运代理;法律关系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如果仅从买卖双方义务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应尽可能选择义务最少的术语;就货物出口而言,做法上最普遍的就是FOB了。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 2010)的规定,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OB术语下货物通过海上运输,卖方在货物装运后取得的运输单证一般为提单,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律义务。然而,提单并不是海上运输的唯一单据,FCR是近年来海洋运输实践中出现的较新类型的提单以外的货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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