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红,邓文武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主要涉及政府管什么、怎么管、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而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所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用会发生转移与变化,本文拟从法治的视域来探讨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问题。
1.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深化法治进程中的行政体制改革。由于中国经济社会结构脱胎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相应的行政体制受着制度惯性的牵引,保留了许多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特征,主要为: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存在政府越位现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仍比较薄弱,是政府缺位的表现;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的错位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解放行政体制的束缚,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1]而政府职能转变是国家机构改革的关键,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着力转变和科学配置政府职能,能解决好政府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而改革创新政府的决策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能解决好政府应当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
2.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法治工作中为民服务的水平。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随着时代的进步,“官本位”的政府理念的危害性日渐暴露,甚至已成为政府合法性危机的主要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