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小慧,毕远溥,雷利元,赵东洋,龚艳君,夏浩铭,张 笑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大连 116023)
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方法初探*
席小慧,毕远溥,雷利元,赵东洋,龚艳君,夏浩铭,张 笑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大连 116023)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是否一致是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内容,也是审批海域用海的首要依据。文章针对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致性、兼容性、不一致性和特殊性的判断原则。通过矢量图标准化处理、确定用海所在海洋功能区的类型、一致性分析等步骤,实现功能区划一致性判断。并对分析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法,同时对全省项目用海与功能区划一致性进行定量分析与统计。
项目用海;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分析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以下称《海域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依据。《海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由此可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是否一致不仅是各级政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的首要条件,而且它作为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内容,也直接影响项目用海是否可行的结论。
笔者研究发现,在辽宁省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一致性判断中,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有的项目用海虽然与功能区规定的功能类型不一致,但不对所在功能区内其他用海项目造成影响,它们之间在开发利用时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利于发挥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