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坤展,姜孟亚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3.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南京210013)
税收优惠废止与纳税人利益保护
蔡坤展1,姜孟亚2,3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3.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南京210013)
税收优惠虽具备经济上的利益,传统上仍不视为财产权,因而当其随着政策改变而废止,即无损失补偿的适用。但税收优惠的废止,对纳税人利益仍将造成不利影响,纳税人应可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国家则可考虑采用“过渡期”方式以减轻影响程度。
税收优惠;财产权;信赖利益;过渡期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随着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改变,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或变动。如过去享受低税率的外资企业,依国发[2007]39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另外自2010年开始,为了配合房地产调控,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逐步取消。值得关注的是,当税收优惠调整或取消时,纳税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否能得到法律保障?此为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先介绍税收优惠利益的意义,再探讨法律保障方式,以澄清相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所谓减税、免税及退税等,均属降低或消除纳税成本,即属税收优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