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2-04-12 00:29:35韩力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韩力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55)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法律援助责任的机构为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又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无偿提供法律帮助。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近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且扩大了强制提供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然而目前,法院审理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尚在完善,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却显缓慢,检察机关如何会同法律援助机构有效规范适用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一、审查起诉活动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法律援助是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基本制度,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四)》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国家的首要、最基本的职能,就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刑事法律援助是进一步明确保护人权在司法中的体现,是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重要规定项目。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阐述道:“法律援助得到了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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