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探析

2012-04-12 04:15
关键词:普遍性财产权特殊性

陈 飞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
——黑格尔财产权理论探析

陈 飞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自由和意志在黑格尔看来,是两个同位语,自由就是意志,意志就是自由,这个自由意志论就是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哲学基础。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要想摆脱抽象性和主观性,总要给自由意志本身以定在,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财产权的实现包括占有、使用与转让三个环节,分别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黑格尔在主张保护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实现人的自由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的同时,又对近代财产权理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黑格尔;自由意志;财产权;定在

自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一次提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以来,财产权问题就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开篇就对财产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把财产权定义为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由于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与马克思的特殊理论传承关系,理解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就成了我们理解马克思许多重要理论的思想前提。鉴于此,本文主要立足于《法哲学原理》,对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进行一番哲学考察,使其本来面目得以彰显出来。

一、自由意志论是财产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只有作为意志的本质属性才是现实的,意志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就不能被称为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两个同位语,自由就是意志,意志就是自由。通过同物理的自然界的比较,黑格尔认为自由就像重量构成物体的概念或实体性那样,自由构成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也就是构成它的重量。我们认为,黑格尔的这种自由意志论就是其财产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黑格尔通过对意志和思维的关系的考察来具体说明自由意志。与康德把世界划分为现象与本体两个部分相适应,他也把思维和意志看作人的两种不同的官能,黑格尔与此不同,他认为思维和意志的区别只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1]12作为理论态度的思维就是在思考某一对象时,把它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它变成一种思想,把它变成本质上和直接上是我的东西,因而使对象就不再与我对立。作为实践态度的意志从思维自身开始,即从人的思维所形成的观念和思想开始,把这种观念和思想变成一种现实的存在,因而人的意志是有对象化冲动要求的思维。“意志不同于思维就在于:它不满足于一般地对于对象的认识,不满足于停留于一般的观念与思想,而是要将这种观念思想变为现实的存在,它内在地具有变成现实的冲动力。”[2]47这样,思维和意志就不再是彼此对立的东西,思维是意志的一个环节,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

黑格尔认为,意志的实践态度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是自由意志通过人类活动,包括精神活动和感性的现实活动,来逐渐使自己丰富起来,进而从自在的自由转变为自在自为的自由。自由意志的实现需要经历依次递进的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抽象的自由意志是指“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1]15事实上,人只有在对自身的纯思维中才有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的空洞普遍性,这就是绝对抽象的无限性。因而,在本质上这是一种空虚的自由意志或否定的自由意志。这种否定的自由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才感觉到它自己的存在。诚然,这种意志以为自己是在希求某种肯定的状态,例如普遍平等的状态,但事实上它并不希望这种状态变成肯定的现实,因为这种现实马上会带来秩序和规定性,而任何一种秩序和规定性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因而就会用破坏性的怒涛把这种秩序和规定性毁灭。黑格尔认为这种抽象的自由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例如,摒绝生活上的一切活动、一切目的、一切想象的婆罗门;作为政治生活积极狂热表现的法国大革命。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小逻辑》、《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等著作中对抽象的自由意志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是他认为这种片面的抽象自由包含着一个本质的规定,即人的自由的普遍本性,因此它作为实现自由意志的一个环节不应该被抛弃。

第二个环节是特殊性的自由意志。这是从空洞的普遍性的自由意志过渡到有区分有内容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通过把自身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来获得特殊的定在。人作为特殊性自由意志本身,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定与他者在市民社会中相遇。每一个人作为一个权利主体都要求得到他者的承认,否则市民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所以特殊性的自由意志又可被称为承认的自由意志,即“使他物或对方从无自身的东西成为一个自由的客体,一个自身性的客体,即一个别的自我”。[3]29可见,市民社会是不同自由意志相互承认的法权状态。这种特殊性的意志设定一个规定性来作为目的,“我不光希求而已,而且希求某事物。”[1]17抽象的自由意志仅仅希求空洞的普遍物,其实是不希求具有任何现实性的事物,所以他根本就不是真实的意志。第二个环节仍然是片面的自由,尚不构成自由的全体。因为它被自己希求的对象束缚住了,它执着于有限性的内容当中无法自拔。真实的自由意志是抽象自由意志和特殊自由意志的有机统一。

第三个环节是真实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真实的自由意志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是经过自身中的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特殊性是自由意志本身的自我规定,在这里特殊性已内化为自由意志本身的一个有机环节,自由意志并没有觉得特殊性是对它自己的限制,并且又从特殊性中返回到了普遍性,它意识到普遍性是意志的本体,也给予了特殊性以应有的重视,但认为特殊性应该以普遍性为目的和出发点。可见,真实的自由意志既不像第一环节那样局限于抽象的无规定性中,也不像第二环节那样局限于抽象的有限肯定性中,它是这两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就它与第一个环节都把普遍性作为实体而言,它在更高的逻辑层次上表现出了向第一个环节的回归,当然这只是经过第二个环节历练以后的表面上的回归。黑格尔认为,这种把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自由意志在我们的感觉形式中已经朦胧的存在了,例如,“在友谊和爱中已经有了,我们在自己内部不是片面的,而极愿意在对他物的关系中限制自己,并且在这种限制中明知道自己本身。在这一规定性中人不应当感到自己是被规定的,相反地,由于他把它物作为它物来观察,他才具有自尊感。”[1]19

以上三个环节是自由意志逐渐实现的三个阶段,是自我逐渐成长的过程,也是精神不断历险的过程,它们依次演进,不能被看作三个相互分离的阶段。自由意志的实现过程在宏观的意义上看,其实就是世界历史的进程,世界历史无非就是自由意志的逐渐成熟过程。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法哲学的起点,也是其哲学基础。自由意志为了实现自己,首先必须要有外在定在,这个定在就是财产权。

二、财产权是人格或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财产权下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定义,一是财产权是人格的最初定在;二是财产权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人格是没有内容的单一意志,是单纯了自我统一性,因此它意识到自己的无限性、普遍性。在这种完全抽象的自我中一切特殊性都被否定了而成为无效。当然,如上所述,特殊性也是自由意志一个环节,但统一性的人格本身并没有把它吸收在内。所以特殊性,例如情欲、需要、冲动、身份、地位等等,它们是与抽象人格截然不同的东西,对人格来说无足轻重。当我们能够撇开一个人的一切特殊性,例如,身份、等级、性别、政治地位的时候,仅仅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那我们就是在运用人格的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讲的就是人格的平等。

当然,人格还只是抽象的普遍统一性,人格要使自己现实化,就必须从这种抽象性中走出来,因此就必须获得定在来摆脱这种抽象性,财产权就是人格的最初定在,财产权表明了人格的实体性存在。“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1]50黑格尔把从需要的层面对财产权的解释,看作是肤浅的心理学层面的解释,把哲学层面的解释看作是人格的最初定在。由于财产权扬弃了人格的纯粹主观性,财产权打上了人格的印记,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并不仅仅是物权,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拥有该财产权的人格的侵犯。所以,抽象法以禁令的形式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要想摆脱抽象性和主观性,总要给自由意志本身以定在,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意志的最初定在。自由意志给自己以定在的过程,就是拥有财产权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对物的占有的过程。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人具有对物的绝对权利,因为人自身就是自由意志,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而其他所有的物都是外在的、被动的、相对的。人对物的占有,一方面表示了我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内,使人的自由意志成为实在的;另一方面,又扬弃了物的自然自在性,使物成为自由意志的。因此,在对物的占有中,物变成了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意志变成了物,物就是意志,意志就是物,物与意志二而一体。[4]2

为了取得财产权,就需要对物进行实际的占有,也就是把物至于自己外部力量的控制之下,妄想通过对物的观念性占有来取得财产权,那只是庸人的思想游戏。通过这种实际占有,自由意志才取得财产权获得了定在。这种占有是一个具有感性确定性的事实,也就是得到互相承认的事实。在这种占有的确定性事实中,才意味着我自己是一个现实的主体存在。如果我没有把物至于自己力量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如果我不能对物有效地占有,那我就不是现实的主体,不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既然财产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那么没有财产权也就是没有自由,财产权是自由的最重要的存在形态。没有财产,其他一切自由都是空洞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财产都没有,他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其它一切自由权利当然都是虚幻的。因而,要真正获得自由,就必须首先获得财产权。“这也正是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打破资产阶级所有权,使无产阶级获得经济上的解放这一思想的深刻之处。”[2]104

黑格尔认为,抽象地说,人作为人格,作为自由意志,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每个人都有权占有财产以获得定在。但由于各人的才能、任性、勤劳、外部情况等各不相同,所以各人所拥有的财产的数量也应该各不相同。因此,黑格尔反对平均分配财产,认为那种要求平均分配财产的观念只是一种空虚而肤浅的理智,“这种观念很容易得到某种情绪的青睐,这种情绪误解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并且不在这种本性的特定环节中来理解它”。[1]55由此,黑格尔认为那种要求各人财产一律平等的正义是虚假的正义,真正的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所有人都应该拥有财产而已。

三、物的占有、使用、转让与财产权的实现

黑格尔认为财产权并不是天然就有的,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它需要得到他人的承认。黑格尔认为财产权的实现,有三个环节,分别是占有、使用与转让。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我们首先来看占有这一环节,人对物的占有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性条件:“先占取得”和“无主物”。这两个条件意味着占有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并不是单纯私人的事情,或者说占有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取得现实性。“先占取得”意味着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其原因就是最先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已经贯彻到物当中,物体现了最先占有者的自由意志。“无主物”意味着占有的排他性,这就排除了对有主物占有的合法性,否则,一切通过欺诈、侵略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就变成合法的了。对物的占有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的身体把握,给物以定形,给物加上标志。这三种占有方式的特点是由单一性逐渐过渡到普遍性。黑格尔认为由于自然物的质的差别,这三种占有方式并不全面,所以他又说“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也具有无限的方式”。

第一个环节是占有。这表明了意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占有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的身体把握。这是把物直接置于我的身体力量的控制之下,从感性方面来说,这种占有方式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因为我的意志直接体现在这种占有中,具有感官现实性,可以直接被认识到。但是,身体把握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从对象的范围来说,以及由于对象的质的本性之故,都受到极大的限制”。[1]62由于人的自然力量的局限性,所以黑格尔认为可以通过中介,例如,机械力量、武器和工具,来增强我们的身体力量以扩大我们的占有范围。其次,给物以定形。这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改变物的原有形态来实现占有的方式。这种占有方式是人类实践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占有方式,例如农业、工业对自然产品的加工都属于这一占有方式。给物以定形是最适合理念的一种占有方式,因为它把我的自由意志和客观物体在自身中统一起来了。这种占有方式也涉及到人对自身的占有。人最初只是自在的自由,也就是仅仅按照概念本身是自由的,只是自由的可能性,尚不是现实的自由,人还没有占有自己,要想实现自为的自由必须对自己进行教化和培养。最后一种占有方式是给物加上标志。这种占有针对的不是事物的实体性存在,而是事物所应具有的意义。黑格尔以作为国家公民资格的徽章来说明这种占有方式,他认为徽章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也不表示徽章本身,而是就其所象征的意义来看,它代表着整个民族。人能够以各种方式实现对物的占有,从而使物成为我的东西,因而这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我对物的使用权。

第二个环节是物的使用,这表明了意志对物的否定判断。黑格尔认为,物的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只是满足我的需要的一种手段,物的外在性由此得到了证明;另一方面,物在满足我需要的同时,物被人化了,物的意义得到了彰显,与此同时,人也被“物化”了,物与人达到了统一。黑格尔认为虽然使用意味着财产权的实现,但并不等于说使用就是所有,谁使用就归谁所有。因而为了明确财产权和使用的关系,黑格尔设计了一个标准:部分地或暂时地使用不涉及财产权,完全地或长期的使用意味着拥有财产权。“所以仅仅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使用,以及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然而,“如果使用权完全属于我,我就是物的所有人,关于其物,再没有什么东西在整个使用范围以外有所遗留而可供他人所有的了。”[1]68

第三个环节是物的转让。黑格尔认为转让体现了对物的真正财产权,那些不能转让的东西很难被称为拥有财产权的东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能转让,黑格尔提出了转让的标准:只能转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根据这个标准,黑格尔认为不可转让的东西主要有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宗教、生命。它们之所以不可转让是因为我凭借它们才占有我的人格和实体性的本质,才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真正能力的人。它们是我人格中最隐蔽的财富和普遍本质的福利,是我的实体性规定,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永远也不会失效。因而它们根本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它们就是自我本身,所以是不可转让的。黑格尔认为可转让的东西主要包括特殊技能和个别产品。这种转让也是有一定条件的,那就是我只能转让部分时间和部分产品。“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了。”[1]75区分不可转让的东西和可转让的东西是黑格尔财产权理论的一大特色。其意义是为商品交换划定了界限,也就是我只能交换那些对于我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不能交换主体自我本身,从而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保留了地盘。[5]12

四、黑格尔对近代财产权理论的批判

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自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一次提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以来,财产权问题就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最核心问题。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实际上成了政治的首要因素,从洛克、斯密到布坎南,主流的现代思想界都在论证财产权是现代自由的真正保障,是现代社会的第一基石。与此同时,对财产权的批判和反抗也构成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另一个异端性的传统。这个异端传统从卢梭开始,卢梭第一个站出来反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猛烈的抨击了洛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指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就是财产权,财产权在本质上就是穷人阶级和富人阶级之间的社会契约。[6]44黑格尔继卢梭之后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洛克信条”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提出了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有绝对的权利侵犯另一个人的财产权。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显示了与马克思的一致性。但是,在财产权问题上,马克思和黑格尔也存在着重大的分歧,黑格尔并不主张要废除财产权,保护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实现人的自由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马克思则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私有制,废除资产阶级财产权,达到全体人民对财产的联合占有,以此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解放[7]236,把对财产权的批判这一“异端”传统推向了顶点。黑格尔对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批判是这一传统的不容忽视的一环,这种批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是无限的权利、是自由的最高内涵,是其它一切权利得以成立的前提、载体,而财产权只是自由的最初定在,是有限的权利。因此,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黑格尔主张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难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定在遭到无限侵害,从而会产生整个无法状态,另一方面,只有自由的那单一的局限的定在受到侵害[1]130,”黑格尔指出,当人的生命遇到极度危险的时候,为了保全生命人有权偷窃一片面包,这种对财产权的侵犯并不能算是暴行,而是对更高权利即生命权的肯定。因为,一方面是无限的权利在遭到侵害,另一方面只是单一的有限的权利在遭到侵害。相反,那种认为人的生命遭到危险却不允许其自谋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是最严重的不法,因为它否定了自由的全部定在。

第二,国家高于生命权和财产权。黑格尔认为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放弃生命,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只有伦理理念,这个伦理理念就是国家。国家在黑格尔那里不是指现实的国家,更不是当时的普鲁士国家,而是一个人类应该趋向的理想状态,这个理想状态就是私利和公共善的统一、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黑格尔反对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原则,他认为个人权利只是在市民社会中才成为最后目的,市民社会是追求私利、特殊性的场合。黑格尔反对把国家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认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的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因为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的一切特殊利益都应当把普遍性作为出发点和结果。由此,黑格尔认为,当国家和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国家有权要求个人作出牺牲。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生命财产只是有限的东西,具有自然力的形态,因而迟早必死,从而是暂时性的,只有当个人的生命财产为国家牺牲时,它们才能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因而才具有永恒的意义。虽然黑格尔主张国家高于个人,普遍性高于特殊性,特殊性应该以普遍性为目的,但是并没有完全忽视个人的利益,特殊性也是国家的一个环节。“普遍物既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1]260

黑格尔的国家作为伦理理念是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理想方案,它是一种远远超出直接的现实性的理想状态,其性质类似于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二者的区别在于:马克思的目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社会财富的普遍占有,以及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显示了高度的政治理想主义;黑格尔的目标是实现私利和公共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完美统一,但就其最终坚持普遍性高于特殊性、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来说,其政治气质接近于古典共和主义。[8]10-11

[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 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0.

[3] (德)黑格尔.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 高兆明.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J].吉首大学学报,2006(1).

[5] 萧诗美.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哲学诠释[J].学术研究,2009(7).

[6] 张盾,刘聪.论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及其对马克思的影响[J].江海学刊,2010(6).

[7] (法)汤姆·洛克曼.马克思主义之后的马克思[M].杨学功,徐素华,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

[8] 张盾.财产权批判的政治观念和历史方法[J].哲学研究,2011 (8).

责任编辑:胡 晓

B516.35

A

1004-941(2012)05-0105-05

2012-08-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道德理论阐释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1YJC720034)。

陈飞(1983-),男,河南宁陵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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