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暄
(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商务部,广东深圳 518033)
航次租船运输中,提供货物是合同顺利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航运实务中存在大量因为货物得不到落实导致船舶压港、改港甚至解除合同的案件,对合同的执行和航运市场的稳定都造成负面影响.
远洋运输中与货物相关的合同法律实践已比较成熟,而国内水路运输情况则不同.一方面,国内水路运输与远洋运输适用两套不同的法律体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远洋运输中一些成熟的惯例、规则无法在国内案件中被直接引用,相关判例的参考价值也大打折扣.根据国内目前的合同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虽然有货运合同的单独规定,但对于水路运输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涉及“供货”这样的合同细节.原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规》)虽然对国内水路运输作了有益的补充,但受限于其自身的法律位阶,以及同样过于原则化的文字,在面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时依然显得捉襟见肘.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水路运输体系对外的独立性及其内部的复杂性,行业内至今无法形成统一的合同范本,文字和操作上的不规范造成的纠纷成为此类司法案件的主流.因此,对于“提供货物”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