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林,郭慧琴,王晓雯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2002年出台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今年1月新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上述规定为杜绝药品质量隐患、保证患者安全用药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患者退药是调剂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普遍问题。如何恰当地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1.1 医师原因 ①医师询问病史不够详细,包括既往史、现病史、用药史等,导致患者所开药品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②医师对所开药品缺乏全面了解,包括药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导致该药品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③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药品管理规定所开的药品,患者不接受而要求退药[1-3]。④医师的用药习惯所致。患者就诊于A医师时所用药品,再找B医师就诊时换为另一种,导致先开的药品就要退回。
1.2 患者原因 ①个体差异导致的不良反应使其无法继续用药。②患者对所用药物信息理解片面、错误,产生怀疑、恐惧,要求退药。③患者取药后发现医院价格较外面药店高[4]。
1.3 其他原因 如因患者死亡、治疗无效、放弃治疗、病情变化、疾病治愈等导致的退药。
我院是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近年来,在就诊患者增多的同时,退药的患者也相应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