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

2012-04-13 02:20:18吴益民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吴益民

(上海政法学院 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

论碳捕获与封存及其国际法律问题

吴益民

(上海政法学院 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CCS)的初步思路,但没有明确规定CCS是否可视为缔约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CS技术对传统国际法的多个领域造成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应当对《框架公约》和《议定书》的部分条款作宽泛解释或加以修改,同时在各国协商的基础之上,将碳捕获与封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纳入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之中。

碳捕获和储存;气候变化;国际法律问题

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碳捕获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技术的应用已提上国际日程,被认为是温室气体深度减排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就CCS技术应用的国际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碳捕获与封存及其类型

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节能,二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三是CCS技术的应用。发展低碳经济固然可从根本上解决碳的高排放问题,然而由于各种现实因素的限制,发展低碳经济需要长期努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的利用,为人类摆脱化石能源依赖带来曙光,但是,用新能源取代煤发电,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难度很大。美国创新采煤方案咨询机构顾问阿伦·维克利认为,煤燃烧中释放的CO2有90%可被捕获,如将其捕获后存入地下,可大大降低CO2的排放量,从而减缓全球变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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