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敏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0)
在自由主义思潮里,存在着某种把平等置于首要地位的设想,在这一设想里,自由的价值尽管受到尊重,却不是独立的价值。在自由主义内部一直存在自由与平等孰轻孰重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实质在于是实现一个分配公正的社会,还是实现权利至上的社会。
对诺齐克而言,平等是针对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由的机会,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在分配上绝对平等的形式。皮埃尔·勒鲁认为平等形式应体现为“每个人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人同等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①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69页。。他所要说明的平等是针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分配权利的全面平等,这点被诺齐克批判为对个人平等机会的粗暴干涉,个人在自由权利的享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因为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在诺齐克看来是符合个人自然禀赋的,是应得的。
诺齐克对平等主义的两个平等原则作了一个证明:首先,“一种不平等只有在它给状况最差群体的利益 (Uw—Ew)大于或等于这种不平等的代价 (Ub—Uw)时,它才是可以证明的”②(Uw—Ew)>(Ub—Uw)。——Ub为体系X之下状况最好者获得利益。Ew为平等体系获得的平均份额。Uw为状况最差者获得的份额。E为严格平等,这是平等主义的第一原则 (弱平等)。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