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北京市怀柔区首例因售假药获刑案件

2012-04-13 03:00:3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101400刘建军高越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14期
关键词:药品销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怀柔分局(101400)刘建军 高越

2012年1月20日,在庄严的国徽下,一起销售假药案在审判长铿锵有力的“法槌”落地声中,被告人张东(化名)终究认罪伏法。张东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该区首例因销售假药而接受法院审理和宣判的案件。

张东,出生地北京,大专文化,是北京市某大药房的经营者。经证实,张东在2011年5月~2011年6月,先后两次在明知北京某商贸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批发市场)没有药品经营销售资格的情况下,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标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生产批号:0905926)9盒[1],并以每盒1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时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进标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生产批号:100215)20盒,以每盒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北京市药检所经检验发现,上述两个批次药品全部不符合规定,且经查证确认,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也未生产过该批次的药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犯有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鉴于张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且悔罪表现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因此适用了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①被告人张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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