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及其共犯的定罪与量刑

2012-04-13 03:53:47张斌张本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张斌,张本勇

(1.上海电视大学 法律与行政学系,上海 200092;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31)

在刑法上,身份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轻重要素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男子、未成年人等。因此,身份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者量刑要素的犯罪。根据身份犯中的定罪和量刑因素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所谓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因其身份及其与身份特征相联系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无此身份的行为人即使实施了相同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此种身份,犯罪也不能成立,如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司法人员的身份及与身份相联系的行为,便不能成立。非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因其身份及其与身份特征相联系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但特定身份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也能实施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犯罪,特定身份只是加重、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依据,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普通主体实施上述行为也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购买假币罪、盗窃或诈骗罪,身份只是加重刑罚处罚的依据而已。在我国,由于刑法总则并未对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对身份犯共犯的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就会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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