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6)

2012-04-13 04:14:00姚源锋
兽医导刊 2012年12期
关键词:疫情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办案中适用次数最多、办案量最大的法律规定。笔者从广西开展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以及全国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班和第一期全国官方兽医师资能力提升培训班(2012年11月26~30日,广西南宁)提供的案例分析汇编材料中粗略统计,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查处的案件竟然占了全部案件的60%左右,其中还不包括应当适用第二十五条而未适用的错误案件。可见,《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因而需要熟练掌握、深刻领会、准确适用。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意禁止的环节 对动物来说,是指屠宰环节、经营环节和运输环节;对动物产品来说,是指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加工环节、贮藏环节、运输环节。除了“动物饲养环节”外,基本涵盖了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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