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背景下,①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1月27日第2版。如何在未来《人格权法》通过之后,趁热打铁完成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而不至于再次功亏一篑,“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是必须要解决的重大民法典体系问题。本文尝试以“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为例,阐述笔者所持的民法典起草“实用主义思路”,供立法机关参考,为尽早完成中国民法典的百年大计建言献策。
(一)第四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有的三种起草思路
1999年《合同法》通过后,随着《物权法》的起草被提上议事日程,当时民法学界就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产生了“松散式、邦联式”、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三种思路。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指将当时已经通过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和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编在一起,形成中国民法典,其实质是民法汇编。所谓理想主义思路,是指提倡回到罗马法,采用“三编制”。所谓现实主义思路,是指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最终实现法典化。②就三种思路的总结,详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就过去10年来民法典的起草进程来看,理想主义思路与中国实际相去甚远,③刘士国:《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