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2012-04-13 09:07:30王华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王华伟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舟山316000)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要承担行政诉讼败诉的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各地司法实践操作不一,有的法院判决一律不予赔偿,而有的法院判决可以适当补偿,实际上这反映了司法裁判者对待违章建筑的不同态度,以及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其背后的不同裁判理念,进而在法理上进行深入剖析,并找寻相应的理论支撑,将对明确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赔与不赔: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例切入

案例一:

原告魏某在某公共过道有违法搭建的厕所等构筑物,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将拆违事项通知到原告本人的情况下,将上述构筑物拆除。原告不服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确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魏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270元的请求。魏某不服,遂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魏某认为,其被拆除的构筑物属一楼的合法使用范围,若要拆除也只能拆除小便池,不能拆除原来固有的构筑物,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违法,理应赔偿。被告某区政府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而本案被拆除的构筑物系原告搭建的非法建筑,故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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