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赔偿在刑事量刑中的作用——“药家鑫后续案”的启示

2012-04-13 09:07吴爱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药家附带量刑

吴爱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一、问题的提出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件”随着被告人药家鑫的死刑执行已经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可是前不久被害人张妙的家属向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索要20万元赔偿款的消息又一次把大家的注意力吸引到了他们身上。①中新网西安2012年2月8日电:8日11时许,张显、王辉、张平选、张平选二女儿张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达药庆卫家“索要”20万元捐款。因言语不和,与在药家楼下等候的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被当地警方带至派出所,接受讯问。按理说,被告人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已经尘埃落定,那么被害人家属索要2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也就于法无据了。而据张妙的家属说他们此举的依据是药庆卫曾在微博上表示这20万元会一直给他们留着,这应该是一个赠与,他们有权要求其兑现。其实20万元早在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就已经由药庆卫送与张妙家属,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他们不能接受所附的条件,即“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现在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张家却回过头来讨要这笔曾被他们退回的钱,这其中道义上的是非恩怨我们姑且不论,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暴露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很大的不足——民事赔偿对被告人量刑所起的作用不明确,而且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被害人家属在接受民事赔偿时有所顾忌,在复仇和获得赔偿之间难以做出抉择。被害人张妙的家属当初选择放弃药家赔偿的20万元,并不是他们不需要这笔钱,而是当时复仇的欲望超过了获得赔偿的欲望,等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复仇得到了满足,获得更多赔偿的欲望就表现了出来。这种想法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无可厚非,但是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不同于被害人复仇的理性活动,如何平衡被害人复仇和赔偿的欲望以及民事赔偿在刑事量刑中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一个无法回避和忽视的难题。药家鑫随着自己的死刑执行把所有的罪恶都带走了,但如何避免“药家鑫后续案”的发生却留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考。

二、我国目前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关系

目前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对被害人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因其比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而广泛得到适用,但是我们通常认为这两种责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刑事责任是对国家承担的,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被害人承担的。这种传统的“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的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很难避免司法实践中类似“药家鑫后续案”尴尬境况的存在,一方面被害人在复仇和获得赔偿之间难以取舍,另一方面被告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不愿意支付更多的赔偿。

为了缓和这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是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理顺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显得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明确民事赔偿在刑事量刑中的作用就成为首要的问题。

三、民事赔偿应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1.民事赔偿成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必要性

第一,能够缓解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无数的法律白条使得被害人的赔偿愿望落空,权益保障难以实现,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这其中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积极性不高有着很大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缓解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困境,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一般会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使被告人获得量刑利益,但是这种做法往往显得有些底气不足,而且会给人一种“用钱买刑、用钱买命”的误解。如果民事赔偿能作为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那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必然会大大提高,不仅缓解了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也使得人民法院的“量刑优惠”于法有据。

第二,能够更好地缓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实现双赢。在法院完全根据犯罪事实来定罪量刑的情况下,被告人失去了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基本动力,特别是在意识到赔偿与否并不会影响量刑的结果之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更是会竭力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接受任何调解方案;被害方通常既渴望寻求刑罚的正义,要求法院作出尽可能重的刑事处罚,又有着获得尽可能高额的民事赔偿的欲望。在法院已经形成刑事裁判的情况下,被害方坚信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一般不愿意对赔偿数额作出太大的妥协,这也使得调解协议的达成变得更为困难。〔1〕如果民事赔偿能够作为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么对被告人来说能促使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来减轻自己的刑罚,而对被害人来说则能促使其接受赔偿来弥补自己遭受的伤害,这对于缓和双方之间的对立和矛盾非常有利,实现诉讼的双赢。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指出,“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犯罪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2〕。

2.民事赔偿成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合理性

第一,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3〕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法律手段,兼具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那种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尤其是迷信重刑对未然之犯罪的遏制效果以及对已然之犯罪人的矫正功能的观点,是不足取的。〔4〕在西方发达国家,当今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途径在于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而中国目前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途径在于大幅度地降低刑罚量,逐渐实现轻刑化。在刑法理论中,犯罪分子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是一种犯罪后的态度,是对犯罪危害后果所作的事后补救,表明了他对自己罪行的悔改,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而且民事赔偿虽然是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但是在补偿损失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那么在被告人已经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完全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第二,体现了当前恢复性司法的精神。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5〕与传统的刑罚制度相比,恢复性司法更加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强调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赔偿并不能抹杀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但能减轻被害人的痛苦,而且对于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具有正面的价值。尽管各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规定差别很大,但有一点是相同的:赔偿可以使犯罪的刑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即赔偿可以影响犯罪的刑事责任。〔6〕而把民事赔偿作为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既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抚平其心理创伤,又能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正是对恢复性司法潮流的顺应。

3.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被害人的谅解问题。被告人在进行民事赔偿之后往往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关键是在有的案件中,被害人不愿意对被告人谅解,像“药家鑫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坚持要被告人“抵命”,甚至放弃他们原本非常需要的20万元赔偿款,那么民事赔偿如果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是否能够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呢?我们一般认为民事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被害人拒绝接受就意味着违背了自愿的原则,被告人一厢情愿的民事赔偿就失去了意义,但是在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的时候,笔者认为应该慎重地对待被害人的谅解问题。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出于报复这种最原始的心理会希望被告人受到尽可能严厉的处罚,这种不受理性控制的复仇欲望和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是完全不同的,可以想象完全听任于被害人复仇欲望的惩罚会是一个怎样可怕的场景。正是为了避免个人复仇的弊端,国家才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对犯罪进行追诉,国家追诉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被害人复仇的欲望,但是这种理性的活动有着更多的价值追求。被告人及其家属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悔改,他的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就应该予以考虑,而不应该把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第二,要对赔偿数额有正确的认识。把民事赔偿作为一个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提高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赔偿数额的多少往往成为一个实践操作的瓶颈问题。当复仇欲望受到法律限制的时候,被害人往往会把对被告人的愤怒和怨恨转化到获得赔偿上,因此会提出天价的数额,而被告人在刑罚的威慑下也尽量去满足被害人的要求,但是被告人对财产的占有状况是不同的,赔偿数额也因此会有很大的不同,尤其对于一些低收入或者无业的被告人,高额的赔偿数额更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被告人认真悔罪、积极筹措资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那么即使赔偿数额没有达到被害人所提出的标准,甚至达不到社会的普遍标准,我们也应该作为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把民事赔偿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现实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施,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那么在法律上获得“名正言顺”的地位就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类似“药家鑫后续案”的悲剧不再发生。

〔1〕陈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2009,(1).

〔2〕邵宏雷.民事赔偿与量刑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8).

〔3〕〔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8.

〔5〕周春玲.“赔钱减刑”制度的逻辑分析——刑事被害人救济困境的破解思路之一〔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6〕李云平.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J〕.人民检察,2008,(13).

猜你喜欢
药家附带量刑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药家鑫案:大学城外的血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研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保护研究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潜逃归案疑犯的量刑规范
第二语言词汇附带习得研究30年述评
个案裁判的论证和接受——对药家鑫案的反思
论配偶暴力中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
药家鑫VS张妙张显和孔庆东们在下一盘很大的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