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立
(国家法官学院,北京 101100)
在法学研究中关注法律殒灭,实质上是关注、研究法的理由坍塌问题——尤其是在大谈健全法律体系的今天,我以为是很不合时宜的。但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地健全法律体系,为了长久地遵从法律和维护法律,特别是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干预作用,研究这个问题不但必须,而且紧迫。
法律的殒灭不是法的消亡。按照经典的“法的消亡”表述,法和国家都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历史现象,随着社会发展到了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法将与国家的消亡一同消亡,与全部国家机器一起“放到它应该放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8页。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有这样的表述:“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生产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放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亦即法只有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时候才会消亡。本文讨论的法律的殒灭,与“法的消亡”无涉,而是在法律的失效、修改、废除或被取代的范畴上称之为殒灭——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笔者主要的关注重点在于法律的非正常死亡或夭折——研讨这一现象,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我们这个时代,恢复法制只有30多年,人们更多呼吁、关注、观察和研究的是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对法的殒灭并不十分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