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文件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2〕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及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货、咨询、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