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水电管理的建议

2012-04-14 12:13王秋颖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2年5期
关键词:小水电水电水电站

□王秋颖

绥化市共有小水电站5座,分别为北林区幸福水电站,绥棱县星火电站、阁山电站,海伦市东方红水库管理处水电站及农垦绥化四海水电开发中心电站。这些小水电站全部为B 类电站,并已投入国网运行。这5座电站职工总人数为78人,其中技术人员19人,人员编制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除四海水电站为股份制外,其余全部为国有全民的管理形式。电站总装机容量13(台)×825(千瓦),设计年发电量803万千瓦/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567万千瓦/时。多年来,这些小水电站切实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及时搞好设备的更新与保护,保证了城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及生态用水,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有利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这些小水电站在运行投产多年后,也存在一些应予重视的共性问题

问题一:设备老化,资金投入不足。绥化市的水电站大都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存在设备老化问题。由于资金紧张,长期以来一直带病运行,有的已经无法运行。如幸福水电站始建于1970年,电站发电机调速器也是上个世纪70年代的产品,已经运行40多年,故障多,运行不可靠,严重影响了电站发电的经济效益。

问题二:管理主体不清,多头管理,职责难以落实。谁都可以管,就必然导致谁都可以不管,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小水电站无法行使有效的行业管理。在水电站建设管理方面,由于有的实行股份制开发,有的归乡镇管理,脱离了与水务局的隶属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小水电建设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对小水电建设监管过松,政府相关部门在水电开发管理中存在“错位”、“缺位”、“越位”、“不到位”问题,致使管理权责未落实,监管不到位。

二是依法行政,强化水资源管理职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许可和市场化配置管理,尽快建立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规范水能资源市场,及时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建设行为。

三是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小水电站的建设管理。对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项目,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流域水电开发规划,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是否通过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证,是否通过行洪论证并取得河道准建许可,是否通过对渔业资源影响的论证,是否编制了合理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是否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水电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项目开发是否经过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环保、林业、交通、旅游、电网及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四是强化行政监管,保证小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过程中,对小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在建工程的防洪度汛和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河道的执法管理,防止弃渣乱堆乱放,保证河道行洪通畅,使行业监管在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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