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瑞强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面对我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由于移民成本被低估、环境容量被高估等原因造成的移民就业矛盾突出、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下降、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发展缺乏产业支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匮乏等问题,国办发 [2006]17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要求移民后期扶持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后期扶持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其目标为:通过政策实施,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故,从投资主体、投资领域与投资产出领域分析,该政策是政府对于水库移民这一奉献群体补偿、扶持、开发的特殊表现形式,属于政府公共投资[1]。基于理论界对于 “投资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的共识,认为公共投资效应是投资所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综合效益[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属于政府公共投资范畴,其实施过程中对于政策涉及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也将产生多样化的影响。本文即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J省LF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践,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效应传导机制、影响领域、政策效应实现障碍以及可能的对策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