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进 张 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宜、清洁、舒适的环境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追求。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矿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矿山环境不断恶化。2007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全国11余万座矿山中,有8457个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我国稀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尤为严重。由于稀土私挖滥采猖獗,回收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山体植被遭到难以修复的破坏,大量废水富含氨氮、重金属,严重污染饮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初步测算,仅江西赣州一地因为稀土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就高达380多亿元。[2]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企业发挥社会作用,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承担起治理的责任。厘清政府在矿山环境治理中的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对解决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打造责任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有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环境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环境责任。为了实现自己的环境责任,政府必须制定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并通过税收、信贷、开展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手段和方式调动企业主动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环境治理,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需求是政府环境责任产生的根源和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