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成禄,崔爽,夏修伟
(1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 青岛 266003; 2 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改革医疗机构支付方式已成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公立医院作为承担国家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主体,同时承担着平抑社会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责任,因此,公立医院是改革医疗服务体系收费方式的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要“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
公立医院的具体职能表现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如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健康教育与促进等;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培养医学生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按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并对弱势人群实行医疗服务费用的减免与优惠[1]。
作为公立医院在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医药费用,公益的目标无论是从价格还是从价值来说,要求在公平性、可及性和健康效果各方面都要追求最佳水平;同时,从控制费用水平来说,公益机制不是对价格的抑制和对价值的衰减,而是讲究政府、社会和接受服务者对价格的承受能力与对价值的分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