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云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15)
对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现状与法律监管的思考
王浩云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15)
在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子银行在我国出现的原因及对我国经济的双重作用,进而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进行评价。认为应当制定、完善影子银行的相关法律,使其处于监管之下,明确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影子银行;法律监管
“影子银行”也称为“影子银行体系”、“平行银行系统”、“影子银行系统”、“准银行”等。该词最早是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的。2010年9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给影子银行进行定义:“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1]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认为影子银行是指“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2]。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把影子银行定义为:在传统银行体系外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组织实体和业务活动,其具有的期限转化功能、杠杆率和不恰当的信用风险转换特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3]。
我国也有学者试图给中国式的影子银行进行定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