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 枫,郭亚东,刘小霞,陈水金,蔡继峰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 长沙 410013;2.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湖南 长沙 410001;3.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湖南 邵阳 422504)
夏季室内烧炭自杀1例
熊 枫1,郭亚东1,刘小霞2,陈水金3,蔡继峰1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 长沙 410013;2.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湖南 长沙 410001;3.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湖南 邵阳 422504)
法医病理学;自杀;一氧化碳中毒
1.1 简要案情
某女,31岁,某年8月12日被发现死于其房间内,同时房间内有一炭盆,盆内炭火尚未完全熄灭。现场物品摆放整齐,无明显打斗痕迹。经调查,死者近期因感情原因一直情绪低落,死前曾和男友吵架。
1.2 尸体检验
尸斑呈樱桃红色,位于身体背侧未受压处。胸部肌肉呈鲜红色,双侧胸腔各见100mL淡粉红色积液,余各器官表面及切面均呈鲜红色改变,其他未见异常。尸表检查及尸体解剖未发现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改变;组织学检验未发现明显疾病改变。毒物检验:死者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HbCO)饱和度为79.1%,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成分。
根据尸体检验结果,结合案情,死者死亡原因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方式为自杀。
冬春季节是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季节[1],本例案发时为夏天,气温较高,按常理没有取暖的必要。现场为封闭式房间,室内所放置炭盆内炭火尚未完全熄灭,可认定为产生一氧化碳的来源。尸体检验可见位于身体背侧未受压处的典型樱桃红色尸斑,胸部肌肉呈鲜红色,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