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2012-04-21 03:37:04祖兰兰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1期

祖兰兰

摘 要:《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在登记之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此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登记之时物的价值及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免有碍交易安全。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预售是否可以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借鉴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19-02

1 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预告登记(Vorm erkung),也称预登记。最早可追溯至早期的普鲁士法,后被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并与本国法律制度和经济特点相结合,建立了与之适应的预告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之变动,有强制登记之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对于由此项强制登记原则所生之危险,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消灭为标的之债权的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即为预告登记。我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这一条款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的产生、消灭作出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不管是德国的实体预告登记制度,还是日本的假预告登记制度,其目的都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提前买的一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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