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

2012-04-23 06:08李敏赵强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李敏 赵强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系统性工作,也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积极地思考和探索,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就此,本文主要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法律体制、管理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 代理机构;法律体制;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1.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问题

1.1评标专家对招投标评标质量的影响

(1)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通过社会化的选拔方式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评标专家基本都能入库。同时,评委库的专家所涉及的专业和行业有限,难以成立专业配套的评标委员会:(2)评标专家公正性主要依靠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在目前的复杂环境下,评标专家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难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经常会出现专家与业主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进行暗箱操作;(3)评标专家分析报价不仔细,尤其是对单价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的合理性、机械设备和施工措施的选择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

1.2评标专家招投标工作的完善措施

评标专家库应对各专家进行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并在抽取专家时考虑地区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推广电子化评标和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1)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2)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的申明制度有两项:在开标后声明是否和投标供应商存在着利害关系与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专家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2.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2.1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表现

(1)与招标人的沟通不密切,造成工作脱节或影响进度;(2)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对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详细的掌握,往往只在相关环节和程序上把握得比较好,但缺乏专业人员;(3)会议组织缺少必要的联络人,便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系;(4)在抽取专家方面没有全面和严格的专业要求,由此所抽取的专家行业差别较大,从而造成评标困难:(5)招标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现象,个别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承揽项目,受利益驱动无视法律,盲目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泄露其他招标人的信息或者倾向于某一个投标人。

2.2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的解决措施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健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体系,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业务水平。对超越资质代理、租借资质证件、虚假招标的行为严厉制止和查处,严格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3.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法律体制问题

3.1工程招投标法律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技术:我国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招投标制度,在2000年制定、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律体制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借鉴、引进而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制度设计、条文用词等方面考虑不全面的地方:(2)立法体制: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存在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的现象,从而引起了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整合度不高。工程招投标的多头立法主要是由部门主导有关法律起草所引起的,例如:《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主导立法的;《政府采购法》是国家财政部主导立法的。多头立法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还让相关问题不能得到慎重地处理和认真地研究,为执法带来许多的积弊。这样的法律草案到了立法机关难以超越各主管部门的现行做法,也不利于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统一化。

3.2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1)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和不一致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两种解决机制:一是裁决机制,指的是行政法规、当法律、单行条例、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有权机关对如何适用作出决定;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指的是有权实施法律规范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撤销和改变的一种监督机制;(2)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力求达到有机统一。一般要清理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废除或者修改那些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但是,根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清理的重点主要包括:超越权限所设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或者行政处罚、地方保护或者设定行业。

4.提高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4.1 首先,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等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到位。对标段的划分、招标文件以及标底的编制和合同的主要原则、评标办法、定标等要坚持集体研究和按规定程序操作,着力提高招标和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严禁个人说了算,杜绝“暗箱操作”,排除行政干扰。在招标全过程中,逐步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监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4.2 不断深化改革,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透明度。首先,应该真正实行“四个公开”,即要求所有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县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公开发布招投标信息;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和筛选确定投标单位:公开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评标、定标办法;公开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质量好、信誉好的施工企业中标。其次,针对标底编审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大胆实践,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并制定与之相配合的管理措施,从而淡化标底,增强工作透明度,杜绝“标底不准”和“易泄漏”等问题。

4.3 严格标底管理,实行专家评标定标。积极推行专家评标、定标,是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举措。首先,专家评标要有针对性,由不同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才能够全方位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其次,专家评标要有权威性。评标专家的选定要严格,由单位推荐和招标管理机构考核审批。评标专家对工程技术应有较深造诣,且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必须能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敢于坚持真理,扼制不正之风。开标前,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专家名单。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2/3,在客观上形成一个评标不带有感情色彩的环境.避免干扰。真正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5.结束语:

为了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确保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工程招投标工作要在工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工程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专家的评标、标底的管理、招标信息的发布、定标等工作,加强招投标的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投标中介机构,从而强化人们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意识,让工程招投标工作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程宗璋.关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财经研

究,2002

[2]徐大通,陈少晦.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1992

[3]黄兴芳.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商

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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