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无证产销食醋包装膜案的思考

2012-04-29 00:49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闫亚玲
大众标准化 2012年1期
关键词:食醋食品包装复合膜

□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闫亚玲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5日,甲省质监局稽查人员根据举报,对省内某个体包装印制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袋膜,现场存放有成品6卷。食醋包装复合袋膜属国家发证产品,企业主吴某现场不能提供食品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产品采取了封存措施。在调查询问及索查票证中,吴某称自己是个体户,刚开始生产没有票证记录,现场几名工人也情绪激动,大喊着要企业主还清拖欠的工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鉴于此,为避免事态激化,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决定先从外围展开调查。

随后,执法人员开始紧锣密鼓地对周边酿醋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经调查有多家酿醋企业使用了该印制厂的产品。执法人员分别调取了这些企业的出入库单据和相关票证,在掌握有力证据后,执法人员又回过头来对该印制厂展开调查,通过相关票据的反复印证,彻底查清了该印制厂无证生产、销售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袋膜的违法事实,同时也查实了一些食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和其他的质量违法行为。

经核实,印制厂累计生产、销售无证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袋膜7379.8㎏;货值总金额113518.6元,违法所得共计3403元。

处理决定

省质监局案件审委会根据以上事实对上述案件进行了集体审理,案审认为:

印制厂未取得食品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给予如下处罚:(1) 责令停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6卷(95㎏);(3)处违法生产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27037.2元;(4) 没收违法所得3403元。罚没合计:230440.2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企业主吴某在陈诉申辩中以“自己是一名下岗再就业人员”,且事发已主动为醋厂办理了退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案审委综合考虑到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再审后作出如下从轻处理的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6卷(95㎏);(3)处违法生产食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13518.6元;(4)没收违法所得3403元。罚没合计116921.6元。

再次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相对人仍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省质监局案审委认为本案再没有从轻情节,按上述审理意见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缴纳4万元罚款后迟迟不再缴纳剩余罚款。3个月后,省质监局在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向相对人发出一份罚款催缴函,相对人在收到罚款催缴函后把剩余的罚款额全部缴清。目前本案已办结。

对涉案酿醋企业也均根据其相应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分析意见

案件特点、办案难点、办理技巧:

上述案件是3·15食品打假典型案件。办案人员面对的是1个个体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在检查中有抵触情绪,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冲突,办案人员没有与其进行正面交锋,而是突破固有查案模式,以查涉案产品流向为突破口,对所有使用该企业食醋包装膜的周边醋厂进行了逐一排查,在掌握相关票据等有力证据后,执法人员回过头来开始对相对人展开调查,使案件办理得以顺利进行。

在对周边造醋企业的检查中,考虑到小醋厂众多,情况复杂,单刀直入查处问题包装可能会遇到阻力,办案人员借地理标志保护标识专项检查的“东风”,对标签标识和包装进货情况展开调查,收集到大量有力证据,从而为上述案件的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理创新点、可借鉴的经验以及得到的警示和启发:该省食品包装企业不多,对食品包装许可证的查处尚属首例。本案的查办开辟了查处食品包装违法行为新途径。纵观本案,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注重证据的收集。如前面所述,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获得有力证据支持,采用多种技巧从不同方面收集原始的证据,达到了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从而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

二是注重证据的甄别。证据的真实性是定案的基础,在调查中,企业主吴某曾辩称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但严谨的办案人员并没有轻信这一说法,而是不辞辛苦,跨省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实,最终排除了这些不真实的证据,使案件顺利办结。可见,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是成功办案的保证。

三是和谐执法理念贯彻始终。本案相对人在产生抵触情绪后,执法人员并没有与其产生冲突。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相对人是一名下岗再就业的女工,且有积极退货,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在相对人未及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时及时发出催缴函,督促其尽快履行缴款义务,这种办案方式既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渗透了和谐执法、人性化执法理念。

四是注重案件的进一步延伸。在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没有停留在就案查案的简单层面上,而是以点代面,从一个案件引申到一个行业,借此对该区域周边的食醋企业进行了一次食品包装专项整治,有效规范了当地食醋包装乱象,取得了查处一个案件,整顿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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