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发辉
摘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不仅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也同样禁止了在地下进行的核试验。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签署至今都没有能够生效,甚至很多国家依然在进行核武器爆炸试验,对国际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本文对还没有生效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所产生的法律义务和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阐明在条约生效前世界各国应当履行的义务,希望在条约生效前也可以有效地控制核武器爆炸试验,并有利于促进条约的早日生效。
关键词: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国际习惯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089-03
世界各国于1963年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并于同年生效,该条约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的核武器试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核不扩散体制中已经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全世界禁止核试验的信念,但是相比较,《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不仅禁止了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也同样禁止了在地下进行的核试验。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从签订至今都未生效,那么未生效的条约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国和批准国是否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文试作论述,希望在条约生效前的这个时间段各个国家能更好地履行条约相关义务。并有利于促进条约的早日生效。
一、《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法律地位
1《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际法律地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