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小产权房开发与非法经营罪

2012-04-29 09:17:57邬正龙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32期

邬正龙

摘要:当下小产权房开发屡禁不止,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遏制而施以刑罚似有必要,实践中已出现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的。但依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追究。只有将小产权房开发者的刑责法定化,才能兼顾现实需要和法律原则之要求。

关键词:小产权房开发;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7-02

引言

2007年年初,林某与池某(另案处理)以56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新兴桥附近一块0.92亩土地,由李某负责施工建起了一栋7层高共24套住房的楼房,3人获利39万余元。2007年3月,林某、李某与池某等人,又以85万元的价格,非法购得1亩土地并建起一栋7层高共36套住房的楼房,林某、李某等人非法获利74.95万元。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林、李二人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伙同他人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合作,該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分别判处林某和李某二人有期徒刑5年,分别处罚金25万元[1]。该案是见诸媒体的我国首例开发出售小产权房而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该案引起了笔者对小产权房开发行为可否入罪、以非法经营罪加以处罚是否得当等问题的思考。

一、动用刑罚手段遏制小产权房开发,确有其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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