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

【摘 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从2011年9月15日开始分六段计交存款准备金,至2012年2月15日止全额计交。文章针对此项措施对江苏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作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保证金存款; 准备金; 法人机构
一、政策出台背景
保证金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受贷款规模控制影响,普遍加快了表外授信业务的发展,以满足市场客户的融资需要,保证金存款随之大幅增长。以江苏为例,2011年8月末全省保证金存款余额为8 336.97亿元,比年初增加2 071.24亿元,增幅为33.06%,远高于各项存款增幅24.32个百分点。在保证金不纳入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情况下,银行不但借此创造出新的流动性工具,还可全部用来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使其成为银行存款竞争的重要手段,部分中小银行甚至不惜以高息为代价吸引客户提供全额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快速增长造成表外业务的无序发展,如果不将其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必将影响存款准备金的调控功能,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2011年8月下旬,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11]209号),要求金融机构将保证金存款分阶段、逐步纳入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