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旺彬 罗华艳

摘 要:广西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国家在20世纪80、90年代根据当时的矿业环境制定的,对促进当时矿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隨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现行的税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矿业经济的发展,文章探讨了广西现行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矿业经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权利金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c)-0212-01
广西素有“有色金属之乡”之称,为了完善区内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先后印发了多项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矿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探索建立适合广西自身发展特点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广西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1.1 在登记环节收取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
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是由于政府向矿山企业提供登记服务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勘查登记费和开采登记费在矿产资源税费中比例太小,影响甚微[1]。
1.2 在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作为对资源进行勘探投资的补偿费,是探矿权、采矿权人取得由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支付的代价,是国家资源有偿取得的重要组成。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特定出资人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