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勇
【摘要】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审判方式,“五听”制度与历史上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在具备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用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法律文化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键词】 “五听”制度审判合理性局限性
“五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是指运用察言观色的方法,通过对供词逻辑性的分析和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的考察,达到揭露犯罪事实、断狱息讼之目的的审判方式。自从人类脱离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迈向文明,与之相伴的就是不断的纷纷扰扰,而解决之道便是向第三方寻求救济,请名望之人裁断或是告知于官府。然而一旦案件发生,真相只能靠事后寻找证据来还原。听讼便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方式,旨在通过听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来查明案件真相。相比同时期西方社会盛行的“神明裁判”法,“五听”审判制度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五听”制度在古代的嬗变
“五听”制度源远流长,其发祥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消亡于近现代司法改革的洪流中,曾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灿烂的一页。
“五听”制度的起源。“五听”制度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听狱之两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即古代司法官员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应当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诉讼,审判官要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通过察看“五辞”(即“五听”)的方法,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避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并据以判断,达到断狱息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