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芳
【摘要】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以主体间性哲学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主权为依归,避免了形式法的“工具理性”对实质正义的遏制和福利法对自由的侵害。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重点在于民主程序的建制化,而由于民主过程存在被“策略行为”腐蚀等难题,民主程序建制化必须围绕公民的民主人格的培养和民主程序的制度性创建来进行。
【关键词】程序主义法律民主程序建制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勃兴
韦伯以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的分类为判准,认为现代社会在追求形式理性而不断取得成功的同时,社会的“意义”或价值也必然受到严重的戕害,追求功利与效率的形式法无法承载以多元价值为内核的实质理性。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认为,以市场经济为内涵的形式法、科层制管理铸就了现代社会的“铁笼”。因为,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统的宗教和其他形而上的价值整合机制解体之后,社会价值的整合被市场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所代劳。但是,市场经济系统在整合价值时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被囚禁在物质的牢笼中;而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系统,依靠强力把人们扭结在一起时,侵犯了公民的独立价值。由于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两大社会整合体系,都以法律代码的名义进行社会控制。所以,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价值危机表现为法律的实质理性危机—法律的正当性危机。……